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置規(guī)范-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T 791—2024
ICS 13.220
CCS P 15/19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標 準
DB11/T 791—2024
代替 DB11/T 791-2011
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置規(guī)范
Specifications for 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 equi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24 - 12 - 25發(fā)布 2025 - 04 - 01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
DB11/T 791—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圍................................................................................. 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總體要求............................................................................. 1
5 設施安裝和管線敷設 ................................................................... 1
6 系統(tǒng)設置............................................................................. 2
參 考 文 獻 ............................................................................ 7
DB11/T 79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置規(guī)范》。與DB11/T 791—2011相比,除結 構調整和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訂了“文物建筑”的定義,調整了術語(見第3章);
——刪除了設計相關條款(見2011年版第4.1、4.2、4.4、5.1.7、6.1、6.3、6.4、6.5.1、6.7、
6.8.1消防水炮設計部分的要求、6.8.2、6.8.4、7.1、7.2、7.3、7.4、8.1、8.2.3、 8.2.6、9.1、9.2.1、9.2.4、10.2、11.1、11.4、11.5、11.6、11.7、11.8、11.9條、附錄 A);
——刪除了探火管式滅火裝置、消防水幕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廣泛應用的消防設施的設置要求(見2011年版第6.8.5、7.5條);
——修改了電氣線路選型和敷設要求(見第5.6、5.7、5.8、6.1.7條);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消防設備用房的設置要求(見第6.1.1、6.1.3、6.1.4、6.1.5條);
——修改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見第6.9條);
——增加了消防設施應結合文物保護要求和現(xiàn)場條件進行設置的要求(見第4.4條);
——增加了消防設施安裝應與文物保護工程協(xié)調實施的要求(見第4.5條);
——增加了火災報警設備應根據(jù)線路長度進行設置的要求(見第6.2.2條);
——增加了探測區(qū)域、報警區(qū)域的劃分要求(見第6.2.3條);
——增加了采用消防水帶接力滅火的相關要求(見第6.4.3、6.5.4、6.5.5條);
——增加了室外消火栓配套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箱的配置要求及消防標識的設置要求(見第6.5.3、6.5.6條);
——增加了滅火器的設置要求(見第6.7.4、6.7.5、6.7.6條);
——增加了移動式高壓噴霧滅火裝置的設置要求(見第6.8條);
——增加了參考文獻。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共同歸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共同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
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故宮博物院、北京城建設計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 司、北京建筑大學、北京市文物建筑保護設計所、天安門地區(qū)消防救援支隊。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豪杰、李云浩、韓瞳、楊欣、劉昊、沈金波、賈健、盧東民、謝增洋、吳 殿輝、安衛(wèi)華、申靜、張克貴、肖東、黎冬青、李鎮(zhèn)岐、安日新、尤建軍、周碩、王建維、張浩、郭 明宇、呂忠霖、歐陽蘇勇、李月。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發(fā)布,2024年為第一次修訂。
II
DB11/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置規(guī)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置的總體要求以及設施安裝和管線敷設、系統(tǒng)設置的 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文物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1247 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具有歷史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筑以及具有
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史料價值的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
4 總體要求
4.1 消防設施應按照對文物建筑“最小干預”的原則進行設置,并具有可逆性,避免破壞 文物建筑本體。
4.2 消防設施設置應保證消防功能的實現(xiàn)并兼顧文物風貌保護。
4.3 宜利用、改造和升級已有的消防設施,并在原有位置和路由上進行安裝敷設,實施范 圍內廢棄的消防設施應拆除,并對拆除部位進行修復。
4.4 消防設施應根據(jù)文物保護要求,結合文物建筑現(xiàn)場條件進行設置,滿足設計要求。
4.5 消防設施的安裝宜與文物保護工程協(xié)調實施。
4.6 消防設施在室外設置時,應選用專用設備或采取防水、防塵措施。
5 設施安裝和管線敷設
5.1 消防設施和管線在文物建筑內部設置時,宜采用明裝明敷工藝。
5.2 不應在原有彩畫、壁畫、雕刻、題名、題記以及室內外各類裝修、裝飾等文物本體上 設置消防設施和敷設管線。其他部位宜采用箍、戧、卡等形式進行固定,并采取保護措施。
5.3 不應在墀頭、干擺、絲縫、清水墻面及琉璃墻面或梁、檁、柱、枋、框等構件上釘 釘、鉆眼、打洞。
注1:墀頭:山墻兩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體。
注 2:干擺:中國傳統(tǒng)建筑墻體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磚對縫作法。特點是:選磚講究,并需對每塊磚 逐一砍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擺砌成墻,磚與磚之間不鋪灰,后口墊穩(wěn)后灌漿。是墻體的 講究作法。
注 3:絲縫:中國傳統(tǒng)建筑墻體砌筑做法之一。多用砍磨加工的“五扒皮”磚,掛老漿灰砌筑,有很小的磚縫,是墻體的講究作法。
5.4 消防設施設置需增加支撐結構時,支撐結構不應接觸文物本體。
5.5 配電箱(柜)及開關宜安裝在文物建筑外部便于檢修操作的部位,周圍不應有障礙物 和遮擋物。
5.6 電氣線路在室內敷設時,應穿金屬導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 盒保護。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5.7 電氣線路在室外敷設時,不應采用架空線的方式,應穿管保護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 保護。
5.8 金屬導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和做防腐處 理,涂刷顏色應與敷設部位文物風貌相協(xié)調。
5.9 金屬導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槽盒等金屬結構應采取防雷、接地、等電位 連接等措施。
5.10 室內明配管線應橫平豎直、排列整齊。在距終端、彎頭中點、接線盒或過路盒、電氣 器具等邊緣150mm~500mm范圍內應設有固定管卡。
5.11 當線管明敷于墻、木梁、木檐上時,應選擇箍、卡等配件固定。線管數(shù)量及質量較大 時,宜用支架固定。
5.12 明敷配管的連接應采用管套連接,管徑無法套絲時,應采用專用管接頭連接。明配管 與配電箱連接時,線管端頭應套絲,用鎖緊螺母連接固定。
5.13 管線具備在墻內暗配條件時,應在墻體砌筑時敷設管線及配電箱、開關盒、插座盒 等。
5.14 開槽敷設時,應在抹灰工藝之前進行。
5.15 明暗管的過渡連接,可通過暗配接線盒與明配接線盒重疊安裝。
5.16 室內暗配管線宜沿最近線路敷設,由室外到室內宜選擇由建筑的基礎之下進入,不應 損傷其它設備及建筑基礎。
5.17 室外管線進入室內地面時宜利用舊管線路進入,采用小口徑頂管作業(yè)。
5.18 管線埋地敷設時,應敷設在夯實的基礎土層上,并采取固定措施,其中水管應敷設在 冰凍線以下。
6 系統(tǒng)設置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主機宜與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主機設置在同一監(jiān)控室內,并實現(xiàn)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tǒng)與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融合聯(lián)動功能。
6.1.2 消防水源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未設置消防水池且市政給水符合消防供水條件時,優(yōu)先采用市政給水作為消防水源;
b) 文物建筑周圍具備設置高位消防水池的場地條件且高差滿足消防供水壓力要求時,
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c) 宜利用天然水源、水景等作為備用消防水源。
6.1.3 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發(fā)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設置位置的場地面積、土質情況等符合設計要求,并具備施工條件;
b) 設置位置與文物保持安全距離,地下錨桿等構件不影響文物基礎。
6.1.4 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發(fā)電機房宜地下設置。地下設置時,取水口、檢修口、出入口等應采取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和雨水倒灌的措施。
6.1.5 消防水泵房應設置采暖、除濕、通風和排水設施。
6.1.6 文物建筑內設置生活給水系統(tǒng)的,宜利用生活給水系統(tǒng)管網(wǎng)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6.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供電線路、消防聯(lián)動控制線路應采用阻燃耐火銅芯電線電纜, 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電線 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且符合GB 31247的相關規(guī)定。
6.1.8 消防設備和電氣管線應與防雷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6.1.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宜采用有線通信方式。文物建筑內確不具備線路敷設條件時,火 災報警設備可采用無線通信方式,聯(lián)動控制模塊仍應采用有線通信方式。
6.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6.2.1 火災報警控制器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shù)不宜超過 200 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 定容量10%的余量。
6.2.2 每一總線回路布設長度超過單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允許最大值時,應增加設置中繼器 或區(qū)域火災報警控制器。
6.2.3 火災報警設備應根據(jù)探測區(qū)域和報警區(qū)域進行設置。探測區(qū)域和報警區(qū)域的劃分應 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探測區(qū)域按獨立房(套)間進行劃分;
b) 房間被構件、隔斷等分隔,構件、隔斷等的頂部至頂棚、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5%時,單獨劃分探測區(qū)域;
c) 房間被頂部懸掛的裝飾物等分隔,裝飾物等的高度超過 0.5 米、長度超過 2 米時,單獨劃分探測區(qū)域;
d) 有電氣線路和設備的悶頂、夾層和地板下單獨劃分探測區(qū)域;
e) 報警區(qū)域根據(jù)消防管理責任分區(qū)、平面布局和樓層等進行劃分。
6.2.4 文物建筑火災探測器的設置場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發(fā)生火災初期,能產生大量的煙或熱,或能產生火焰輻射;
b) 為封閉場所,溫濕度、氣流流速、空氣潔凈度等空氣環(huán)境參數(shù)符合火災探測條件; c) 系統(tǒng)報警后能夠及時進行現(xiàn)場確認。
6.2.5 文物建筑室內高度大于 12m 的空間場所,應選擇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圖像型 感煙火災探測器等適合的火災探測器。
6.2.6 火災探測器應設置在建筑內頂部或有利于火災探測的位置。
6.2.7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每個報警區(qū)域不少于一個;
b) 建筑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大于 30m;
c) 設置在出入口處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6.2.8 日常沒有人員活動的場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數(shù)量可適當減少。
6.2.9 消防水泵房、變配電室、發(fā)電機房、值班室、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建筑群的重點部位 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6.2.10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的部位宜設置電話插孔,并宜選擇帶有電話插 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6.2.11 消防應急廣播宜利用安防系統(tǒng)、專用廣播系統(tǒng)的揚聲器。
6.2.12 文物建筑內不具備揚聲器的設置條件時,可在建筑外部設置。
6.2.13 消防應急廣播饋線電壓宜采用24V安全電壓。
6.2.14 揚聲器、火災警報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設備室外設置時,宜成組設置在合用立 桿上,立桿外觀與文物風貌相協(xié)調。
6.3 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6.3.1 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時,不應對原供電回路有任何改動。
6.3.2 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宜設置自動切斷電源的功能。
6.3.3 當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時,被監(jiān)控配電系統(tǒng)的中性線(N 線)與接地線(PE 線) 應分開設置。
6.3.4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宜設置在第一級配電柜(箱)的出線端。在供電線 路泄漏電流大于 300mA 時,宜在其下一級配電柜(箱)設置。
6.3.5 選擇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時,應計及供電系統(tǒng)自然漏流的影響,在確保 探測靈敏度的基礎上選擇參數(shù)合適的探測器。
6.3.6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應設置在電纜接頭、端子、重點發(fā)熱部件等部位。
6.3.7 保護對象為 1000V 及以下的配電線路,測溫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應采用接觸式布 置。
6.4 消防給水系統(tǒng)
6.4.1 當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時,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的位置。
6.4.2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應能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
b) 消防水泵組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
c) 接到啟泵信號到水泵正常運轉的自動啟動時間不應大于2min;
d) 消防水泵的出水流量與壓力應能滿足最不利點的消防用水流量與壓力。
6.4.3 文物建筑附近不具備消火栓設置條件,需要采用消防水帶接力供水方式進行滅火 時,消防水泵的型號參數(shù)和管網(wǎng)設置應能滿足消火栓栓口動壓力和消防水槍充實水柱的設計 要求。
6.4.4 向環(huán)狀管網(wǎng)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 2 條,當其中 1 條發(fā)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能 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
6.4.5 消防給水管網(wǎng)宜設置成環(huán)狀。
6.4.6 消防給水管道不應穿越文物建筑基礎。
6.4.7 環(huán)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數(shù)量不宜超過5個。
6.4.8 消防給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直徑不小于DN100;
b) 避讓文物建筑基礎;
c) 管道選型和敷設方式符合GB 50974的規(guī)定。
6.5 消火栓
6.5.1 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采用地下式;
b) 應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一個,直接用于撲救室外火災而非用于消防車取水時,可選用兩個DN65的消火栓;
c) 結合消防用水量和消火栓保護間距、撲救面和主要出入口進行設置;
d) 距離文物建筑外墻、外墻邊緣或頭層排檐垂直投影邊線不小于5m。
6.5.2 室外消火栓井和閥門井應采取防凍措施。
6.5.3 室外消火栓配套消防器材和消防器材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包含消防水槍、消防水帶、消火栓鑰匙、井蓋鉤子等必要的工具;
b) 設置在室外消火栓附近便于取用的位置;
c) 避免固定在文物建筑上。
6.5.4 需進行水帶接力的消火栓,其配備的消防水帶的數(shù)量、規(guī)格和型號應滿足接力要 求。
6.5.5 采用水帶接力供水方式時,單條消防水帶長度不宜超過 25m,接力消防水帶的數(shù)量不 宜超過3條。
6.5.6 消火栓、消防器材箱標識的設置應與文物風貌相協(xié)調。
6.5.7 采用常高壓給水系統(tǒng)和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時,應在系統(tǒng)最不利點的消火栓處設置壓 力表。
6.6 消防炮
6.6.1 消防炮及消防炮平臺應隱蔽設置,并與文物風貌相協(xié)調。
6.6.2 消防炮及消防炮平臺的結構強度應滿足消防炮噴射反作用力和正常使用的要求。
6.7 滅火器
6.7.1 文物建筑選配滅火器應分析滅火劑的化學性質,選擇與受保護文物建筑及文物相適 應的滅火器。文物建筑火災主要類型為A類火災,宜配置水基型滅火器。
6.7.2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 的滅火器。
6.7.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 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滅火器。
6.7.4 滅火器設置在文物建筑內時,應根據(jù)文物建筑高度、場地條件、用火特點及電氣線 路敷設分布情況選擇手提式滅火器或推車式滅火器。
6.7.5 滅火器應設置在符合其溫度適用范圍的地點,當設置在室外時,應設置在滅火器箱 內,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7.6 滅火器箱、掛鉤、托架等不應固定在文物上。
6.8 移動式高壓噴霧滅火裝置
6.8.1 文物建筑需要設置移動式高壓噴霧滅火裝置時,宜根據(jù)現(xiàn)場條件選擇背負式或推車 式高壓噴霧滅火裝置。
6.8.2 采用推車式高壓噴霧滅火裝置時,設置位置不應影響文物風貌。
6.8.3 推車式高壓噴霧滅火裝置采用汽油或柴油驅動設備時,裝置和儲油設施不應設置在 文物建筑內,并與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離。
6.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9.1 文物建筑需要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時,宜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方式,集 中電源不應設置在文物建筑內。
6.9.2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結構上。
6.9.3 消 防 應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標 志 燈 具 宜 選 用 A 型 消 防 應 急 燈 具 。
參 考 文 獻
[1]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2]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3]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4] GB 5016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施工及驗收標準
[5] GB 50444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guī)范
[6]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 [7] GB 55036 消防設施通用規(guī)范
[8]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
[9] DB11/ 1706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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